三部门发布通知 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
11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
通知明确,12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简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简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根据通知显示,新增无锡(江阴)港、汕头市汕头港、广州市花都港、广州市广州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江门市江门高新港、钦州市钦州港、儋州市洋浦港为启运港。
此外,《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所列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须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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