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票与购票
旅客购买车票应在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购买。在有运输能力的情况下,承运人或销售代理的应按购票人的要求发售车票。
承运人可以开办往返票、联程票(指在购票地能够买到换乘地或返回地带有席位、铺位号的车票)、定期、不定期、储值、定额等多种售票业务,以便于购票人购票和使用。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起运地承运人依据本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的止计算。
行李包裹运输损失铁路的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铁路不负赔偿责任:⒈不可抗力(保价物品除外)。⒉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⒊包装方法或容器质量不良,从外部又不能观察发现或无规定安全标志时。⒋在行李、包裹中夹带有《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63、67条所规定不能按行李、、包裹托返或夹带物品的物品。⒌托运人自己押运或带运的物品(因铁路责任除外)。⒍托运人、收货人违反铁路规章或其它自身的过错。行李包裹事故提赔手续
行李、包裹灭失,损坏或超过运到期限30天尚未到达,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有权向铁路提出赔偿。
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时,应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下列证件:⒈行李、包裹事故记录;⒉行李票或包裹票;⒊证明物品内容和价格的凭证。事故赔偿应在到站办理,特殊情况也可由发站办理。
托运行李包裹对包装物货签的规定
行李、包裹的包装必须完整牢固,适合运输。其包装的材料和方法应符合国家或运输行业规定的包装标准。
行李、饰每件的两端应各有一个铁路货签。货签上的内容应清楚、准确并与托运单上相应的内容一致。
托运易碎品、流质物品或一级运输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养时,应在包装表面明显处贴上“小心轻放”、“一级放射性物品”等相应的安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