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
铁路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wagesystembasedonposttechniqueinrailwayenterprises)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以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等基本劳动要素评价为基础,以岗位、技能工资为主要内容,根据职工实际劳动贡献(劳动质量和笨重)确定劳动报酬的企业基本工资制度,是铁路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主体和甚础。
历史中国铁路企业对建立岗位技能工资制的研究开始于1990年,针对传统铁路企业工资等级制度的种种弊端,已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客观现实,铁道部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于1992年制定了《铁路企业建立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方案》,经劳动部批准后,以铁劳[1992]140号文件印发济南铁路局、大桥公路局、贵阳车辆工厂进行试点,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调动了职工积极性,促进了各项生产任务的完成。为加快铁路的改革与发展,铁道部决定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积极稳妥地推进铁路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综合改革,重新制定了《铁路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方案》(铁劳[1993]125号),从1993年10月起在全路推广。
主要内容岗位技能工资制主要包括劳动评价体系、基本工资单元和工资标准的确定,以及辅助工资单元的设置等方面。
劳动评价体系是建立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前提条件,它由岗位劳动评价和职工劳效评价两部分组成。岗位劳动评价是将各类劳动岗位对职工的要求和影响,综合归纳为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四项基本要素,通过测试和评定不同岗位的基本劳动要素,科学评价不同岗位劳动的差别,并以此作为确定职工岗位工资标准的主要依据。职工劳效评价是通过考试、考核的办法,对职工技术业务水平高低和实际付出的劳动量(劳动质量和数量)进行科学、定量的评价,正确区分职工的劳动差别,并以此为确定职工实际劳动报酬的依据。
工资单元的设置铁路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由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特种工资、效益工资五个单元组成。岗位(职务)工资和技能工资是职工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特种工资、效益工资是职工的辅助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是根据职工所在岗位或所任职务、所在岗位的劳动责任轻重、劳动强度大小和劳动条件好坏,并兼顾劳动技能要求高低而确定的工资;技能工资是根据不同岗位、职位、职务对劳动技能的要求,同时兼顾职工所具备的劳动技能水平而确定的工资。根据不同企业类型、不同管理层次、不同岗位(职务)要求,技能工资标准分别规定了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技师、运输生产人员、机车乘务员、技术工人、其他工人的不同适用区间;工龄工资是对职工积累劳动贡献和体现新老职工工资关系的补充性报酬;特种工资是对在特殊地区、特定岗位工作和做出特殊贡献的职工设置补偿性报酬;效益工资是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的好坏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形式而浮动计发的报酬。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标准,应从行业、企业岗位劳动测评和资金税利率、人均税利率、劳动生产率等情况出发,兼顾国家和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多数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并结合现行工资关系合理确定。
管理体制在国家对以基本工资作为计发职工有关待遇的办法未改变前,根据铁路特点,铁路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基本工资部分(包括国家规定计发职工待遇的特种工资的有关部分)由铁道部集中管理,其他工资单元由企业自主管理。
运行机制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后,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企业内部分配的形式和办法。可以把基本工资的一部分或全部同其他工资单元结合起来使用,使基本工资制度与具体分配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根据对职工劳动质量和数量的考核,浮动计发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使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实行既能反映职工潜在的技能差别和静态的岗位差别,又能体现职工动态的实际劳动差别。岗位工资实行动态管理,随岗位的变化而变化,易岗易薪,职工增加基本工资的主要方式是增加技能工资,根据职工考试、考核成绩,原则上每人每年可增加两档技能工资。
岗位技能工资制总结了中国改革以来企业在工资分配中积累的实践经验,并借鉴国际社会成功的工资管理方法而发展起来的,是一种功能较为完备、更为科学合理的工资制度,是按劳分配原则的一种新的实践形式。与传统的等级工资制相比,其主要优点表现在:①它考虑到“潜在”、“流动”、“物化”,三种形态的劳动,能够全面地评价和反映劳动者向企业和社会提供的劳动量;②科学的岗位测评,使各种不同质的具体劳动能够转化为同质的、在量上可以比较的劳动,使职工标准工资的确定方法更为科学合理,使劳动报酬体现公平原则;③竞争上岗,严格考核,工资水平随岗位的变动和劳动技能的提高而变动,调动了职工学习技术和工作的积极性,使按劳分配能在动态中实现。
铁路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建立后,铁道部将根据国家的政策和本行业的经济效益及职工生活价格指数的变化情况,对岗位技能工资标准适时进行调整,以体现职工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公平原则,使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随着经济发展相应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