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统计法规建设

发布时间:2022-12-23 来源: 浏览量:11136 发布者:

  铁路统计法规建设(legalconstructionofrailwaystatistics)铁路系统管理、规范铁路统计工作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统计规章组成的法制整体。它是保证铁路统计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具有法律效力的统一体。我国铁路统计法规体系可分散各层次:第一是国家法律;第二是行政法规,即国务院发布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统计的规定、通知;第三是行政规章。主要是铁道部对铁路统计工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主管统计部门发布的各种规章制度,以及大量的铁路各专业统计规章等。我国已基本建成了统计法规体系,在国家法律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在行政法规方面,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的报告》(1989年10月19日),国家统计局颁发《统计法规监察暂行规定》(1989年11月21日)、颁发《统计违法案件通告制度》(1991年10月31日)等。在规章制度方面,铁道部先后制定了《铁路统计监察办法》(1978年3月1日),《关于实施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1987年10月29日),《关于强化统计监察,提高统计质量的决定》(1988年6月28日),《关于加强铁路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的通知》(1989年11月11日)。部统计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于健全《铁路统计检查工作制度、职责、统计检查岗位责任制》的通知(1992年5月),《关于开展统计法规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1989年3月17日),关于建立《统计违法案件通告制度》(1989年1月31日),关于印发《铁路统计质量综合考核办法》(1996年7月26日),关于印发《铁路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99年3月16日),及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各专业统计规章和规定等。这些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办法的发布施行,使铁路统计工作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了铁路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的发挥。(时骏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