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知识
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
超限货物定义
货物装车后,车辆停留在水平直线上,货物的任何部位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或车辆行经半径为300米的曲线时,货物的计算宽度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均为超限货物。
超限货物等级划分
根据货物的超限程度,超限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限、二级超限和超级超限。
一级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及其以上超限但未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者;
二级超限: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而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以及自轨面起高度在150毫米至未满1250毫米间超限但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
超级超限: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
超限货物超限位置
根据货物超限部位所在的高度,超限货物分为三种类型:上部超限、中部超限和下部超限。
上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超过3600毫米,任何部位超限者;
中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至3600毫米之间,任何部位超限者;
下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50毫米至未满1250毫米之间,任何部位超限者。
超重货物定义及等级划分
装车后,重车总重活载效应超过桥涵设计标准活载(中-活载)的货物,称为超重货物。
根据货物的超重程度,超重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重、二级超重和超级超重。一级超重:1.00<Q≤1.05;二级超重:1.05<Q≤1.09;超级超重:Q>1.09。注:Q为活载系数。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标识
装车后,应用颜色醒目的油漆标画易于判定货物是否移动的检查线,并在货物两侧明显处以油漆书写、刷印或粘贴“X级超限、X级超重”,或挂牌标识。
超限车运行速度的规定
超限货物的任何超限部位与建筑限界之间的距离(以下简称限界距离),在100毫米至150毫米之间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限界距离在超过150毫米至200毫米之间时,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
限界距离不足100毫米时,由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运行办法。
建筑限界管理
铁路局必须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定期对管内建筑限界进行检测,并将办理超限货物运输线路的建筑限界资料报铁道部备案。
建筑限界资料应包括分区段的综合最小限界尺寸表和断面图,以及线路的相关技术资料(最小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最小道岔辙岔号等)。
办理超限货物运输线路上需要临时缩小既有限界施工时,施工单位应书面向铁路局申请,铁路局审核后上报铁道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局超限货物运输线路建筑限界管理细则
限界的概念
铁路建筑限界是一个和线路中心线垂直的极限横断面轮廓,其分类和标准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规定。限界检测是指对既有设施设备在距轨面不同高度处最接近线路中心线的点共同构成的横断面轮廓(即实际限界)的检查和测量。
限界的管理原则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铁路建筑限界管理工作,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动态掌握超限货物通行径路及其限界变化情况,确保限界资料完整、准确,并积极运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限界管理水平。
专用线限界管理的职责划分
委托国铁管理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限界资料由相关业务站段负责;未委托国铁管理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限界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必须满足铁路建筑限界标准,限界资料由产权单位负责加盖公章后提报总工室。
限界的日常管理
设施设备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所属设施设备限界进行检测,绘制限界资料并及时向路局对口业务主管部门上报,路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报总工室。
桥隧综合最小建筑接近限界图及尺寸表由工务处组织调查绘制。设施设备管理单位应动态掌握设施设备限界变化情况,并及时向路局业务主管部门报告,路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将限界数据报总工室。区段综合最小限界发生变化时,总工室应及时通知货运处、运输处、调度所;区段综合最小限界缩小时,须报铁道部运输局。
既有线施工需要临时缩小限界的,由建设管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提前30天按《施工缩小限界申请表》格式要求提出申请,路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货运处审批。
施工限界小于所在区段的综合最小限界,货运处以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形式报铁道部运输局审批(施工时间不超过10天,或施工期间可以临时恢复原限界,或可以组织绕行,不影响超限车辆正常通行的除外)。
施工单位申请施工时,应附限界变更批复凭证。
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如线路拨道、抬道等),造成其他设备限界变化时,施工设施设备的管理单位须通知相关设施设备管理单位共同确认限界后逐级上报。
因不可抗力造成限界缩小的,设施设备管理单位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测量限界并逐级上报。
每年春秋两季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时,认真核查其限界变化情况(桥梁、隧道等必须使用专用检测车的设施设备除外)。
限界检测内容
隧道、桥梁(包括半穿式、下承式桁梁)、立体交叉的下层线路以及安装在线路上的各种工务安全检测装置和靠近建筑限界的其它建筑物、设备等的精确实测断面及距离线路中心的尺寸以及曲线半径、曲线方向、外轨超高值、线间距等。
其中桥隧内附属设施的检测工作由其所属部门负责。
限界检测方式
采用限界检测车、激光检测仪和人工检查测量相结合。人工检查测量主要用于限界检测车不能检测的设备及建筑物的检测。特别是对于桥隧内的变截面和各种原因引起的突出点处,桥隧内的各种附属设施以及其它采用限界检测车无法检测出来的处所,必须用人工方式进行检测。
限界检测要求
检测结果要与前次检测的限界资料进行核对,限界缩小的要进一步核实,由于日常维护等造成限界缩小者,要立即整治恢复原限界。对桥隧内附属设施侵入《技规》规定标准建筑接近限界的,必须由有关责任业务部门负责组织整治并达标。
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委员
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会议,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调研检查,并形成会议纪要和调研检查报告;以解决全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
超限超重货物办理站、超限超重货物检查站及各有关单位(机务、供电、工务、电务、车辆、房建段等),在车站站长主持下成立超限超重货物运输领导小组,负责超限、超重货物的审查、承运,确定超限、超重等级,请求批示电报,装车前后检查及途中超限超重货物检查等工作。指定专人管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管内的桥隧限界检测、审核和数据汇总,并动态掌握。提供超限超重货物发送、到达业务正线(区段)的线路及桥隧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审核由产权单位委托工务段检测超限超重货物发送、到达业务车站的专用线、专用铁路的线路及桥隧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负责制定工务部门管辖的侵限设施设备和病害线路、路基、桥隧建筑物整治计划并实施;负责按规定向限界主管部门提供桥隧限界资料;
负责桥涵承载能力检定(检算),确定桥涵安全通行超重货物的等级及其对应运行条件,并按规定向超限超重运输主管部门提供超重货物运输相关资料;
定期测量桥隧等设备限界并提供资料;
根据超限超重运输电报,检算、提供装载超重货物车辆通过桥路的限制条件;
组织对特准线路工务设备改善限界的施工、恢复工作;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需要时,指派专业人员添乘,监视超限超重货物列车运行状态。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作业管理
超限超重车辆通行前需审核设备建筑限界资料;凡超限超重货物接近设备建筑限界,需要限速或拆移设备扩大建筑限界时,由路局将文电下发至相关站段。相关站段接到文电后,按照文电要求及时审查所管辖的限界尺寸,对存在影响超限超重车辆通行的设备,应立即电告路局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设备建筑限界管理
在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因设备建筑限界提供不准确、不齐全或不提供,而危及超限超重货物列车运行安全时,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
各单位在养护、维修设备时,不得任意缩小其设备的建筑限界,危及超限超重货物列车运行安全。
因工程施工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改变原限界或安装设置施工拱架侵入实际设备建筑限界时,除办理一般正常手续外,建设项目管理机构须提前一个月按规定将改变原限界或侵入设备限界的施工地点、项目名称、日期、轮廓尺寸、线路状况(曲线半径、外轨超高、施工限界加宽值折减等情况)以及超限超重货物列车通过的安全措施上报至路局有关部门,由货运处审查后上报铁道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立架施工。
重点是路外施工防护设施限界审查。
超重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工务段、工务设备检测所负责对超重货物车所经径路上线桥设备进行检查、检算、监控、加固等工作,确保超重货物运输中线桥设备的安全。工务处组织工务设备检测所对超限超重批示电报中指定的运输径路及工务段提供的桥梁病害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测,根据铁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超限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铁运函〔1999〕158号)对超重货物等级的界定和《铁路桥梁检定规范》有关规定,通过对桥梁承载能力的检算,确定超重货物车通行径路上桥梁的运行限制条件。
工务段根据铁道部《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规定的设备检查方法、标准,负责超重货物运输前、后的线桥设备检查,将设备状态上报工务处;负责实施超重货物运输时的线桥设备监控、加固工作;配合工务设备检测所对线桥设备进行现场检测。
超重货物车通行径路上桥梁的运行限制条件包括:特种车辆的编组隔离限制、所经径路上的运行速度、病害桥梁的监控措施及必要时的加固方案等。
监控措施:桥梁承载能力恰好满足超重货物车限速通过时,由工务段或工务设备检测所对桥梁病害、状态进行监测,以确保超重货物车运输安全和桥梁设备安全。
加固方案分临时加固和永久加固,根据超重货物运送数量及桥梁实际承载能力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