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距离2011年6月1日《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正式施行已过去12年。在此期间,重庆轨道交通飞速发展。截至目前,重庆轨道运营里程已突破500公里。
10月25日,记者从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等活动,保护轨道交通安全,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交通局起草了《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草案)》(简称《条例》),目前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新《条例》有哪些调整?记者针对市民热议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在11月25日前发送意见至邮箱826981428@qq.com。
新增
——设置工程安全保护区标志
《条例》提出,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应当设置工程安全保护区提示或者警示标志,提示或者警示标志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设置和维护,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运营单位有权阻止携带危险品乘客进站
《条例》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轨道交通区域的巡逻查控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涉恐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和通报、预警工作,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做好进站安检、治安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条例》规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明示公安机关规定发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设置安全检查设施,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相关人员应当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进站乘车和进入轨道交通设施区域。
按照《条例》,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运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调整
——逃票等行为将按最高票价十倍收取票款
在此前版本中,乘客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将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线网最高票价收取票款。而在此次《条例》中,逃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票卡乘车的,没收票卡,由运营单位按线网最高票价十倍收取票款,并将相关违法行为适时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管理。
——增加多项禁止影响运营安全行为
此次《条例》还增加多项禁止影响运营安全行为。
包括:翻越或毁坏轨道交通隔离围墙、护栏、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或通道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在高架线路或者车站下方、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禁止推销产品、卖艺等影响运营秩序行为
在禁止运营秩序方面,《条例》也有多项调整,比如,将禁止乞讨、卖艺增加为禁止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禁止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禁止大声喧哗、吵闹以及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此外,《条例》将禁止携带活畜禽和猫、狗等宠物进入轨道交通车站或车厢内,调整为禁止携带动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或者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站乘车。
删除
——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和经营收益
《条例》删除了“轨道建设和运营单位依法在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进行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和经营,其收益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补贴”“市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和经营活动的指导协调及监督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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